5.4 坝址


5.4.1 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查明坝址区地形地貌特征,平原区河流坝址应初步查明牛轭湖、决口口门、沙丘、古河道等的分布、埋藏情况、规模及形态特征。当基岩埋深较浅时,应初步查明基岩面的倾斜和起伏情况。
    2 初步查明基岩的岩性、岩相特征,进行详细分层,特别是软岩、易溶岩、膨胀性岩层和软弱夹层等的分布和厚度,初步评价其对坝基或边坡岩体稳定的可能影响。
    3 初步查明河床和两岸第四纪沉积物的厚度、成因类型、组成物质及其分层和分布,湿陷性黄土、软土、膨胀土、分散性土、粉细砂和架空层等的分布,基岩面的埋深、河床深槽的分布。初步评价其对坝基、坝肩稳定和渗漏的可能影响。
    4 初步查明坝址区内主要断层、破碎带,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性质、产状、规模、延伸情况、充填和胶结情况,进行节理裂隙统计,初步评价各类结构面的组合对坝基、边坡岩体稳定和渗漏的影响。
    5 初步查明坝址区地下水的类型、赋存条件、水位、分布特征及其补排条件,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埋深、厚度、连续性、渗透性,进行岩土渗透性分级,初步评价坝基、坝肩渗漏的可能性、渗透稳定性和渗控工程条件。岩土体渗透性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土的渗透变形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 初步查明坝址区岩体风化、卸荷的深度和程度,初步评价不同风化带、卸荷带的工程地质特性。岩体风化带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岩体卸荷带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
    7 初步查明坝址区崩塌、滑坡、危岩及潜在不稳定体的分布和规模,初步评价其可能的变形破坏形式及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的影响。边坡稳定初步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规定。
    8 初步查明坝址区泥石流的分布、规模、物质组成、发生条件及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范围,初步评价其发展趋势及对坝址选择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的影响。
    9 可溶岩坝址区应初步查明喀斯特发育规律及主要洞穴、通道的规模、分布、连通和充填情况,初步评价可能发生渗漏的地段、渗漏量,喀斯特洞穴对坝址和枢纽建筑物的影响。
    黄土地区应初步查明黄土喀斯特分布、规模及发育特征,初步评价其对坝址和枢纽建筑物的影响。
    10 初步查明坝址区环境水的水质,初步评价环境水的腐蚀性。环境水腐蚀性判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L的规定。
    11 初步查明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提出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
    12 初步评价各比选坝址及枢纽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坝址比选和基本坝型的地质建议。
5.4.2 坝址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包括各比选坝址主副坝、导流工程和枢纽建筑物布置等有关地段。当比选坝址相距在2km及以上时,可分别单独测绘成图。
        2)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
    2 物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探方法应根据勘察目的及坝址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岩土体的物理特性等确定。
        2)物探剖面宜结合勘探剖面布置,并应充分利用钻孔进行综合测试。
        3)坝址两岸应利用平硐进行岩体弹性波测试。
    3 坝址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比选坝址应布置一条主要勘探剖面。坝高70m及以上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主要坝址,应在主要勘探剖面上、下游布置辅助勘探剖面。
        2)主要勘探剖面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其中,河床部位不应少于2个钻孔。两岸坝肩部位,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上也应布置钻孔。
        3)峡谷区河流坝址两岸坝肩部位应分高程布置平硐。坝高在70m及以上或拱坝,在设计正常蓄水位以上可根据需要布置平硐。
        4)土石坝应沿河流方向布置渗流分析勘探剖面,勘探钻孔间距视需要确定。土石坝的混凝土建筑物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剖面。
        5)当存在影响坝址选择的顺河断层、河床深槽和潜在不稳定岸坡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布置钻孔,可视需要布置平硐。
        6)软弱夹层及主要缓倾角结构面勘探应布置探井(大口径钻孔)和平硐。
        7)坝址区有较厚粉细砂或软土、淤泥质土等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分布时,应布置原位测试孔。
        8)对影响坝址选择的重要地质现象,应根据需要布置专门性的勘探工作。
    4 坝址勘探钻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峡谷区坝址河床钻孔深度应符合表5.4.2的规定,两岸岸坡上的钻孔深度应达到河水位高程以下,并进入相对隔水层。
表5.4.2 峡谷区坝址河床钻孔深度
表5.4.2 峡谷区坝址河床钻孔深度
 2)平原区建在深厚覆盖层上的坝,勘探钻孔进入建基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坝高的1.5倍,在此深度内若遇有泥炭、软土、粉细砂及强透水层等时,还应进入下卧承载力较高的土层或相对隔水层。
        当基岩埋深小于坝高的1.5倍时,钻孔进入基岩深度不宜小于10m。
        3)可溶岩地区钻孔深度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控制性钻孔或专门性钻孔深度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5 水文地质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中应观测地下水位,收集勘探过程中的水文地质资料。
        2)基岩地层应进行钻孔压(注)水试验,测定岩体透水率或渗透系数;根据需要采用物探方法测试地下水的有关参数。
        3)第四纪沉积物应进行钻孔抽水或注水试验,测定渗透系数。
        4)可能存在集中渗漏的地带应进行连通试验。
        5)应进行水质分析。
    6 岩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主要岩石(组)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每一主要土层室内试验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
        2)土基应根据土的类型选择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等方法进行原位试验,主要土层试验累计有效数量不宜少于6组(段、点)。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M的规定。
        3)控制坝基稳定和变形的岩土层可进行原位变形和剪切试验,剪切试验不少于2组,变形试验不少于3点。
        4)特殊岩土应根据其工程地质特性进行专门试验。
    7 长期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期间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对推荐的坝址应布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2)影响坝址选择的潜在不稳定岸坡应进行岸坡位移变形观测,观测线应在平行和垂直可能位移变形的方向布置。

 
条文说明
5.4 坝址
5.4.1 本条对原规范的规定作了必要的结构调整和内容补充。
    地形、地貌条件是影响方案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不同坝型对地形地貌条件的要求亦不相同。在第1款增加了初步查明地形地貌特征的要求。
    缓倾角结构面特别是缓倾角断层是混凝土坝基和基岩边坡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第4款中进一步强调了对缓倾角断层应初步查明的内容。勘察中应注意分析与其他结构面的组合关系,特别是不稳定组合的形态、性质。
    黄土喀斯特是黄土地区坝址主要的工程地质问题。因此,第9款增加了对黄土喀斯特调查的规定。
    根据对国内已建工程现状的调查,环境水(天然河水和地下水)对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和钢结构的腐蚀问题日渐突出。因此,第10款专门作了应对环境水的腐蚀性进行初步评价的规定。
5.4.2
    3、4 对峡谷区河流坝址及宽谷区或深厚覆盖层河流上坝址勘探的布置、方法选择、钻孔深度分别作了规定。
    为了保证各比较坝址方案的可比性,条文规定各比较坝址均应有一条主要勘探剖面,如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坝较高,可在主要勘探剖面的上、下游布置辅助勘探剖面,其数量视具体需要决定。
    条文所指的勘探点包括钻孔、平硐和探井等重型勘探工程。根据以往经验,本阶段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但有的峡谷型坝址,河宽不足百米,为了取得河床部位可靠的地质资料,条文规定峡谷河床部位不应少于2个钻孔。另外还规定对坝址比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地质问题,都应有钻孔或平硐等勘探工程控制。
    土石坝的混凝土建筑物是指混合坝型的混凝土坝段、土石坝的混凝土连接坝段、导流墙和混凝土面板坝堆石的趾板等。
    平硐在了解地形坡度较陡的岸坡和产状较陡的地质构造等方面,探井在了解缓倾角软弱夹层方面都有较好的效果。所以条文对此作了强调。
    勘探钻孔深度取决于勘探目的的需要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对于峡谷区的坝址,条文规定70m以上的高坝,河床覆盖层小于40m的,钻孔进入基岩深度为H/2~H(H为坝高),从坝基稳定和防渗要求来说,孔深达到这个深度已可满足要求。当覆盖层较厚时,为调查基岩中有无埋藏深槽和避免对河床覆盖层厚度的误判,孔深达到基岩面以下20m是必要的。
    平原区建在深厚覆盖层上的坝,勘探钻孔深度是根据持力层厚度、渗流分析及防渗方案需要考虑的。在此深度内如仍未揭穿工程性质不良岩土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孔深。
    6 考虑试验成果数理统计的合理性,对试验组数作了调整。有效试验组数是指剔除不合理成果的试验后,可纳入统计分析计算的试验组数。
    条文规定的特殊岩土应根据其工程地质特性进行专门试验,主要包括湿陷性土的湿陷试验、膨胀性土的膨胀试验、分散性土的分散性试验、盐渍土的含盐性质和含盐量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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